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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不仅取消了农业“两税”,而且投入了巨大的财力物力反哺农业。其中,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制度,开创了直接补贴农民的先河;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的推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免费义务教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推广,有效解决了农民看病就医的问题;农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立,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家电下乡”政策的实施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欢迎和衷心拥护。自治区党委、政府也结合我区实际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及贯彻中央文件的实施意见,通过一系列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措施,明确强调农村优先地位,保障了农民平等权利,赋予了农业更多支持和反哺。 当前,一些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在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上还存在资金审批、拨付、发放程序不够规范、落实政策的渠道不畅等问题。如何把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真正落实到基层,充分发挥强农惠农政策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支撑作用,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稳步健康发展,是摆在当前各级党委政府面前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 北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决策的同时,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进一步促进了我市农村社会经济大发展、农村面貌大变化。为了方便广大农民群众对中央、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强农惠农政策的了解,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执行强农惠农政策的监督,我们从加大强农惠农政策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入手,对当前正在实施的强农惠农政策的具体内容、政策惠及对象范围、政策执行标准和政策执行部门等信息进行归纳、疏理、汇集,共疏理出涉及农业种植、畜牧养殖、渔业捕涝、农村医疗、农村教育、农村社保、生态保护、灾害救助、乡村公路建设等领域的强农惠农政策53项,涉及政策依据文件58个。并将此内容在北海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布,以方便广大农民群众查阅。 在执行强农惠农政策过程中,如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欢迎广大群众举报。举报电话: 北海市纪委:3072619 3070812 3070855 3070850 合浦县纪委:7206600 7204332 海城区纪委:3034167 3034731 银海区纪委:3228372 铁山港区纪委:8610074 中共北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0年5月 |
| 强农惠农政策信息汇总表 |
政策名称 |
1.良种补贴 |
政策名称 |
2.家电下乡补贴 |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良种补帖资金(中央财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政策依据 | 1、《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现场兑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惠及对象范围 | 良种补贴的标准按农业部、财政部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当前补贴标准是:早稻10元/亩,中稻、晚稻15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棉花15元/亩 | 惠及对象范围 | 家电下乡的补贴对象:全市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家电下乡推广时间是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底 |
| 政策执行标准 | 良种补贴的标准按农业部、财政部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当前补贴标准是:早稻10元/亩,中稻、晚稻15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棉花15元/亩 | 政策执行标准 |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产品的最高限价为: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最高限价如有调整,以商务部和财政部公布为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二台(件)。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各级农业及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执行,逐级上报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县(区)财政、经贸部门和中标企业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财政局(3069120)市商务局(2078011) |
| 备注 | 备注 | 本实施方案由北海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 |
| 政策名称 | 3.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 | 政策名称 | 4.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广西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广西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惠及对象范围 |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是指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由国家财政给予的补贴,包括农民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 惠及对象范围 | 本市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 |
| 政策执行标准 | 农民以购买本细则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报废补贴:(一)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二)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轻型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买补贴:(一)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二)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 政策执行标准 | 按照《广西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标准执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农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北海市农机化管理局、合浦县农机化管理局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财政局(3069120)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农机局(2073036) |
| 备注 |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物价局、经委、公安厅、商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 备注 | |
| 政策名称 | 5.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政策名称 | 6.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
| 政策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政策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 |
| 惠及对象范围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 | 惠及对象范围 | 农民 |
| 政策执行标准 |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政策执行标准 |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水利局(2063237)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水利局(2063237) |
| 备注 | 备注 | ||
| 政策名称 | 7.免征水资源费 | 政策名称 | 8.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 |
| 政策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 |
| 惠及对象范围 | 农业 | 惠及对象范围 | 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
| 政策执行标准 | 取水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水资源费 | 政策执行标准 | 以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与2006年成品油价格机制改革前油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之间的差价为基础,全年加权平均测算确定油价补贴的标准。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县级财政局、县级渔业主管部门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水利局(2063237)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3037679) |
| 备注 | 备注 | ||
| 政策名称 | 9.罗非鱼产业化发展扶持 | 政策名称 | 10.生猪良种补贴 |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广西罗非鱼产业化发展继续扶持方案的通知》 | 政策依据 | 1、《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2、《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
| 惠及对象范围 | 全区罗非鱼养殖出口备案基地 | 惠及对象范围 | 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 |
| 政策执行标准 | 每吨补助养殖户150元 | 政策执行标准 | 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各级水产兽医局及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执行,逐级上报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项目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3059461、3068102)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3030106) |
| 备注 | 备注 | ||
| 政策名称 | 11.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 | 政策名称 | 12.奶牛良种补贴 |
| 政策依据 |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
| 惠及对象范围 | 经筛选入围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 | 惠及对象范围 | 项目区内使用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进行品种改良的奶牛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 |
| 政策执行标准 | 按照年出栏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头以上四个档次确定相应的四档补助投资标准。其中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平均每个中央补助投资25万元;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小区)平均每个中央补助投资50万元;年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场(小区)平均每个中央补助投资70万元;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平均每个中央补助投资80万元; | 政策执行标准 | 荷斯坦奶牛每头使用2支冻精,每支冻精补贴15元,每头奶牛年补贴30元。奶水牛每头使用2支冻精,每支冻精补贴10元,每头奶牛补贴20元。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县(市、区)发改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项目县(市、区)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3030106)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3030106) |
| 备注 | 备注 | ||
| 政策名称 | 13.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扶持 | 政策名称 | 14.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 |
| 政策依据 | 1、《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2、《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惠及对象范围 | 国家确定的生猪调出大县的养殖场(户);国家确定的优良种猪(户)场。 | 惠及对象范围 | 投保的农户、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 政策执行标准 | 猪粮比价低于5:1时,国家确定的生猪调出大县的养殖场(户),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增加临时性饲养补贴。国家确定的优良种猪(户)场,按每头公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增加临时性饲养补贴。 | 政策执行标准 | 能繁母猪保险,中央和地方补贴80%的保费;奶牛保险,财政部补贴60%的保费。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县(市、区)发改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县财政局和补贴险种经办机构。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3030106)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3030106) |
| 备注 | 备注 | 补贴范围:能繁母猪、奶牛及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养殖品种。 | |
| 政策名称 | 15.高致病性禽流感扑杀补助 | 政策名称 | 16.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补助 |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惠及对象范围 | 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因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养殖者 | 惠及对象范围 | 强制和非强制性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地区的养殖户。 |
| 政策执行标准 | 大鸡、中鸡、雏鸡分别补助15元/羽、10元/羽、3元/羽(鸭的扑杀补助标准参照鸡的扑杀补助标准执行);大鹅、中鹅、小鹅分别补助25元/羽、15元/羽、5元/羽(火鸡的扑杀补助标准参照鹅的扑杀补助标准执行)。其它禽类的补助标准由各市参照以上标准,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 政策执行标准 | 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非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规模养殖场由国家承担60%,散户家禽免疫经费则全部由国家承担。中越边境县(市)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享受边境县待遇的县(区),散户家禽常年实施免费强制免疫。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乡级动物防疫组织、县财政局和水产畜牧兽医局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乡级动物防疫组织、县财政局和水产畜牧兽医局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3030106)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3030106) |
| 备注 | 备注 | ||
| 政策名称 | 17.免收全部学杂费 | 政策名称 | 18.免费提供教科书 |
| 政策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2、《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北海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政策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
| 惠及对象范围 | 全市一县三区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 | 惠及对象范围 | 全市一县三区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 |
| 政策执行标准 | 小学300元/生.年,初中500元/生.年 | 政策执行标准 | 小学90元/生.年,初中180元/生.年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市辖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市辖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教育局(3200922)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教育局(3200922) |
| 备注 | 备注 | ||
| 政策名称 | 19.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 | 政策名称 | 20.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政策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普通高中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惠及对象范围 | 全市一县三区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寄宿生 | 惠及对象范围 | 全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 政策执行标准 | 小学500元/生.年,初中750元/生.年 | 政策执行标准 | 1000元/生.年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市辖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北海市财政局、教育局;市辖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教育局(3200922)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教育局(3200922) |
| 备注 | 备注 | ||
| 政策名称 | 21.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金 | 政策名称 | 22.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 |
| 政策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政策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特定人员学费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惠及对象范围 | 农村、县镇非农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一、二年级学生 | 惠及对象范围 |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特定人员在校生 |
| 政策执行标准 | 1500元/生.年 | 政策执行标准 | 农村:1200元/生.年,城市:1800元/生.年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北海市财政局、教育局;市辖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北海市财政局、教育局;市辖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教育局(3200922)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教育局(3200922) |
| 备注 | 备注 | ||
| 政策名称 | 23.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第三年生活费 | 政策名称 | 24.资助大学新生入学 |
| 政策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特定专业学生第三年生活费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政策依据 | 《关于转发财政局教育局北海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惠及对象范围 |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特定专业三年级在校生 | 惠及对象范围 | 全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 |
| 政策执行标准 | 1500元/生.年 | 政策执行标准 | 区内院校录取的新生400元/生、长江以南区外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生、长江以北区外院校录取的新生600元/生。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北海市财政局、教育局;市辖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北海市财政局、教育局;市辖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教育局(3200922)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教育局(3200922) |
| 备注 | 备注 | ||
| 政策名称 | 25.村干部免费体检 | 政策名称 | 26.新农合补助 |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北海市村干部免费体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 政策依据 | 《北海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通知》 |
| 惠及对象范围 | 全市在职村干部 | 惠及对象范围 | 全市参合农民 |
| 政策执行标准 | 每3年免费体检一次 | 政策执行标准 | 提高筹资标准到每人150元;重大疾病最高补偿额达到本市农民人均收入的6倍以上。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县区卫生局、乡镇卫生院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县区卫生局、市县区财政局、定点医疗机构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卫生局(3034968)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卫生局(3030081) |
| 备注 | 备注 | ||
| 政策名称 | 27.农事村办 | 政策名称 | 28.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
| 政策依据 | 《北海市卫生局深化“农事村办”工作实施方案》 | 政策依据 | 《关于下达2009年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农村孕妇住院分娩专项资金的通知》 |
| 惠及对象范围 | 全市农民 | 惠及对象范围 | 全区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 |
| 政策执行标准 | 将一些卫生工作下沉到村级办理,方便农民办事。 | 政策执行标准 | 按农村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补助400元/人,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100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县区卫生局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县区卫生局、各住院分娩定点医疗机构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卫生局(3032631)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卫生局(3032601) |
| 备注 | 备注 | ||
| 政策名称 | 29.退耕还林工程 | 政策名称 | 30.退耕还林工程 |
| 政策依据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 政策依据 |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
| 惠及对象范围 | 退耕农户 | 惠及对象范围 | 退耕农户 |
| 政策执行标准 | 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150公斤(后改为每亩粮食折合现金210元);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退耕还林还生态林的补助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5年。 | 政策执行标准 | 在第一个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周期期满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05元;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退耕还林还生态林的补助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5年。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各级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林业部门)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各级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林业部门)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林业局(6809981、6809980)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林业局(6809981、6809980) |
| 备注 | 备注 | ||
| 政策名称 | 3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 政策名称 | 3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政策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
| 惠及对象范围 | 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 惠及对象范围 |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我市现行的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1196元),对象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
| 政策执行标准 |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防火预防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 政策执行标准 | 月人均补助50元以上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县(区)民政部门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林业局(6809981、6809980)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民政局(2021787) |
| 备注 | 备注 | ||
| 政策名称 | 33.农村医疗救助 | 政策名称 | 34.农村五保供养 |
| 政策依据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政策依据 | 《关于提高全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惠及对象范围 | (1)农村低保对象;(2)农村五保对象;(3)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4)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 惠及对象范围 | 农村五保对象(即同时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的年满60周岁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⑴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是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⑵无劳动能力的;⑶无生活来源的。 |
| 政策执行标准 | 1.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等民政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仍难以承担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 政策执行标准 | 每人每月的供养标准达到“50元钱、30斤米、1斤油”以上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县(区)民政部门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县(区)民政部门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民政局(2024037)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民政局(2021787) |
| 备注 | 备注 | ||
| 政策名称 | 35.自然灾害救助 | 政策名称 | 36.受灾人员生活救助 |
| 政策依据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政策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和《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的通知》 |
| 惠及对象范围 | 全市受灾群众 | 惠及对象范围 | 全市受灾群众 |
| 政策执行标准 |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 政策执行标准 | 灾后应急救助:1、帮助灾民通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和调运及搭建帐篷(包括简易棚)等方式确保被转移群众有临时安全住所;2、为灾民提供方便食品、粮食等,保证灾民有饭吃;3、为缺少衣被的灾民提供衣被,保障灾民的取暖;4、保证灾民有干净的饮用水;5、保证有伤病的灾民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冬春生活救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春荒救助时段为当年的3-5月,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的12月至次年的2月。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县(区)民政部门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市、县(区)民政局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民政局(2020541)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民政局(2021787) |
| 备注 | 由市民政局负责监督实施 | 备注 | |
| 政策名称 | 37.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补助 | 政策名称 | 38.农村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免费培训 |
| 政策依据 |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 | 政策依据 | 《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军分区关于做好2010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 惠及对象范围 | 因灾倒房困难群众 | 惠及对象范围 | 北海市2010年度农村退役士兵 |
| 政策执行标准 | 根据当年自治区下达的补助标准进行倒房恢复重建补助 | 政策执行标准 | 北海市2010年度农村退役士兵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县(区)民政局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民政局(2020541)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民政局(2021025) |
| 备注 | 备注 | ||
| 政策名称 | 39.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 政策名称 | 40.免费提供职业指导 |
| 政策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惠及对象范围 | 全市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 惠及对象范围 |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
| 政策执行标准 | 对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农村水库搬迁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对淹田淹地不搬迁移民,按受淹没土地情况按比例补助。 | 政策执行标准 | 免费为其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县(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财政局。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北海市就业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移民局(3215913)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60526) |
| 备注 | 备注 | ||
| 政策名称 | 4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政策名称 | 42.职业培训补贴 |
| 政策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政策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惠及对象范围 | 具有银海区户籍年满16岁以上的农村居民 | 惠及对象范围 | 1、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2、土地被依法征用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龄在16岁以上,女50岁、男 60岁以下,具有北海市辖区户籍、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 |
| 政策执行标准 | 缴费标准:每年缴费分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任选一档缴费,选择最低档缴费政府补助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再补助5元,本息计入个人账户。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年满60岁时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55元(由中央财政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滚存积累总额除以139。 | 政策执行标准 | 在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后,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可以按规定享受200元/人至700元/人不等的职业培训补贴。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银海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54016)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60526) |
| 备注 | 备注 | ||
| 政策名称 | 4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政策名称 | 44.免费职业介绍等服务 |
| 政策依据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 政策依据 | 《就业再就业若干配套实施办法》 |
| 惠及对象范围 | 1、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2、土地被依法征用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龄在16岁以上,女50岁、男60岁以下,具有北海市辖区户籍、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 | 惠及对象范围 | 1、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2、土地被依法征用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龄在16岁以上,女50岁、男60岁以下,具有北海市辖区户籍、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 |
| 政策执行标准 | 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就业政策规定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等级而定,一般在200元/人至400元/人之间。 | 政策执行标准 | 可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职业介绍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根据职业介绍机构层次的不同,补贴标准为地级市:160元/人,县级:120元/人。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60526)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60526) |
| 备注 | 备注 | ||
| 政策名称 | 45.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 | 政策名称 | 46.公益性岗位补贴 |
| 政策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
政策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
| 惠及对象范围 | 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中,女40岁、男50岁以上人员 | 惠及对象范围 | 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中,女40岁、男50岁以上人员 |
| 政策执行标准 | 各类企业当年凡新招用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 政策执行标准 |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社区开发的,每人每月670元,其他为每人每月470元。合浦县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73232)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73232、2060526) |
| 备注 | 备注 | ||
| 政策名称 | 47.小额担保贷款 | 政策名称 | 48.创业补贴 |
| 政策依据 | 《广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 | 政策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2、《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惠及对象范围 |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登记的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 | 惠及对象范围 |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返乡农民优惠证》的返乡农民工 |
| 政策执行标准 | 贷款额度:(一)对个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二)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最高单笔不超过100万元;(三)对企业根据其实际招收人数,最高单笔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 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政策执行标准 | 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进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时,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的,初次创业成功(有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农业银行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劳动保障、财政、林业、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54092)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60526) |
| 备注 | 备注 | ||
| 政策名称 | 49.就业补贴 | 政策名称 | 50.创业就业培训补贴 |
| 政策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2、《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
政策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2、《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惠及对象范围 |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返乡农民优惠证》的返乡农民工 | 惠及对象范围 |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返乡农民优惠证》的返乡农民工 |
| 政策执行标准 | 对从事规模以上种养业和二、三产业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和单位,凡与返乡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半年以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每用工一人补贴1000元给用工单位。 | 政策执行标准 | 1、对返乡农民工持证到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按一定标准直接补贴到培训单位,培训单位免收农民工食宿费用并负责推荐就业。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的不同在1200元/人至1900元/人之间。 2、在技工学校、农业中专学校、水产畜牧兽医中专学校就读一个学期以上,完成规定内容学习且成绩合格的,参照我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杂费、生活费基本标准,按每人每学期4000元的标准补助学校。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劳动保障、财政部门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劳动保障、财政、扶贫、林业、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60526)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60526) |
| 备注 | 备注 | ||
| 政策名称 | 51.支持参与家园建设工资性补助 | 政策名称 | 52.农村公路建设 |
| 政策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2、《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通知》 |
| 惠及对象范围 |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返乡农民优惠证》的返乡农民工 | 惠及对象范围 | 农民 |
| 政策执行标准 | 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返乡农民工投工投劳兴修小型农田水利、修建村屯道路、开展植树造林等,每日工作8小时并完成水利、交通、扶贫、林业等部门认定的工作量,每人每天给予50元工资性补助。工作量未达到要求的,按相关部门认定的工作量折算为实际工作天数予以补助。 | 政策执行标准 | “十一五”期间西部地区基本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通沥青(水泥)路,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西藏自治区视建设情况确定)2011-2020年西部地区重点改造县通乡公路,加快建设通村公路,基本实现“油路到乡”、“公路到村”(西藏自治区视建设条件确定)。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水利、扶贫、交通、林业等有关部门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交通、公路、发改、财政、水利、林业、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60119)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交通局(2031341) |
| 备注 | 备注 | ||
| 政策名称 | 53.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 ||
| 政策依据 |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 ||
| 惠及对象范围 | 农民 | ||
| 政策执行标准 | 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禽畜,新鲜的肉、蛋、奶,不含深加工产品。 | ||
| 政策执行部门 办理部门、单位 |
交通、公路、发改、财政、物价、农业等有关部门 | ||
| 信息报送单位 | 市交通局(2033167)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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